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高邮房产网    2021-09-11    299

物业管理费一般是从业主签字收房开始起算的,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管理费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民法典对于物业费的新规定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以法律形式设定了居委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277条第2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调整了业主的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

《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明确了业主的共同部分经营收入归属

《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配图采摘自:江都新小区有哪些 www.841148.com

二、物业服务合同

1、明确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的效力

《民法典》第938条第2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2、完善物业服务人进行信息公开和报告的义务

《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新增催缴物业费的禁止性行为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4、新增业主的解聘权利、续聘流程、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等规定

(1)完善业主的解聘权利、通知义务及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2)新增物业服务人的续聘流程条款

《民法典》第947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3)新增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948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4)新增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的继续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950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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